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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☆民法判決離婚之事由☆★第1052條(判決離婚之事由)夫妻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信用貸款院請求離婚:一、重婚者。二、與人通姦者。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四、夫妻之一方房屋二胎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房屋貸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八、有重大不治債務整合之精神病者。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有前項以支票借款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支票貼現求離婚。第1053條(判決離婚之限制1)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汽車借款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 專業汽車貸款與效率合一的 台中徵信公司 請找 快又準科技徵信有限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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